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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指南(5)

 
梧州市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
   一、梧州市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1.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痴呆症;
   2.生活不能自理的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
   4.生活不能自理的肺功能不全;
   5.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6.肝硬化合并腹水门诊治疗;
   7.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8.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调节治疗;
   9.再生障碍性贫血服药缓解期;
   10.出现关节畸型的类风湿关节炎;
   11.生活不能自理的意外创伤后遗症;
   12.肺结核门诊系统抗痨治疗期间;
   13.各种恶性肿瘤;
   14帕金森氏综合症;
   15.系统性红斑狼疮;
   16.需长期服药控制症状的精神分裂症;
   17.需长期服药治疗的艾滋病。
   二、申请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的人员,需提交下列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凡所申请的病种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均须提交病情介绍):
   1.疾病证明、出院记录,或病情介绍;
   2.相关检查报告。
   以上资料须由我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且经医院的医保科或医务科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待遇有效期:申请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次年需继续享受该待遇的,则需重新申请(所需交的资料同上)。
   四、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原则:
   治疗所申请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并发症和合并症除外)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或门诊补贴基金支付,超支部份费用,减除起付标准(职工医保为年缴费工资的10%,居民医保为本年度职工医保最低年缴费基数的10%)后,按住院的报销比例报销。
   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与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起累计。累计超过医保封顶线后,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
   五、住院起标准的处理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人在治疗待遇期内因所申请的病种住院,其住院起付标准可冲减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超过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起付标准后再次住院的,其住院起付标准可减免。
(责任编辑: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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